《婚姻家事维权200问》第七十三期来啦~
每周一期的
《婚姻家事维权200问》
又来了~
今天联姐为大家带来第145、146问
145
什么情况下配偶一方需要给另一方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的适用前提如下:
1.要求补偿的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如花了更多的时间、精力照顾子女、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2.双方关系已解除。如果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没有离婚,就不会发生经济补偿责任。
3.多付出的一方要求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如何实现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或者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据请求权人付出义务的多少,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综合确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条文非常明确规定了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这个非常直白,债权人要求没有任何障碍地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那就直接要求夫妻二人一并在借条等债权文书上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举债人的举债行为在经过其配偶追认的情况下,其配偶就加入进了债权债务关系,有义务对债务履行清偿责任。比如,丈夫在外面借了100万的债务,妻子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字,但是后来妻子不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其向债权人表示了其会一并归还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通常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其为共同债务。 总之,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作为债权人应当更加充分考虑自己债权的安全性,尽可能与债务人夫妻都取得联系,一并对债务做出书面承诺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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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